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205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欧某,男,199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铁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欧某与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本院作出的(2024)鄂0205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于2025年3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超过6个月,同时申请执行人欧某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2024)鄂0205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24)鄂0205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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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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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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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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