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03民初5774号
原告:河南新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公和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岩艺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河南新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岩艺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河南新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4月14日原、被告签订施工承揽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承包的帝和.海德公馆13、15#楼的外墙保温及涂料施工,并约定了单价、工期及付款方式,原告依约完工,总计工程款741073元,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后,还下欠15万元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5万元,并自起诉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南通岩艺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河南新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岩艺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签订的施工承揽合同中第14条第3项约定:“因执行本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南通岩艺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在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