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27民初4906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告:***,男,1987年7月1日生,住滑县。
被告:河南新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109号B座12层1208室。
原告***与被告***、***、河南新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9年8月23日09时30分开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被告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