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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岩艺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3民初4506号 原告:河南新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109号B座12层12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MA3XAKOW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公和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岩艺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双甸镇双南居委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64177754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岩艺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新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河南新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