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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城新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岩艺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3民初231号 原告:中城新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东路109号B座12层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MA3XAKOW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公和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岩艺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双甸镇双南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6417775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东县双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中城新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岩艺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城新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原告中城新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2020)豫1403民初231号《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受理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原告中城新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仍未能缴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城新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