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3民初231号之一
原告:中城新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东路109号B座12层12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公和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岩艺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双甸镇双南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东县双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中城新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岩艺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