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民初3616号
原告:烟台尊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街道***村路西、成龙线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棉花洲村156号。
被告:***,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街道***村32号。
原告烟台尊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烟台尊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尊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尊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烟台尊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丛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