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尊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烟台尊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民初3616号 原告:烟台尊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街道***村路西、成龙线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棉花洲村156号。 被告:***,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街道***村32号。 原告烟台尊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烟台尊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尊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尊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烟台尊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丛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