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8民初3595号之一
申请人:佛山市葳晟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高明大道中548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1XTAW1B。
法定代表人:罗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顶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31号天安中心3座210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301H34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佛山市葳晟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顶晟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粤0608民初3595号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广东顶晟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00000元的财产。并于2020年9月8日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顶晟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96.58元。现因一审判决后,被申请人已同意按照一审判决的全部内容承担责任,并一直履行付款义务,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顶晟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顶晟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000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