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江苏)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海天(江苏)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财保579号 申请人:***,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东部工业区F1栋107C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佛山市海天(江苏)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路8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海天(江苏)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万元、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海天(江苏)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海天(江苏)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许 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