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3766号
原告:青岛智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华仙路北、308国道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威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塔山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智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威特电梯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智通电梯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浙江威特电梯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威特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智通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威特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01元,减半收取计5550.5元,由原告青岛智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