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73民初2505号 原告: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审理原告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48元,本院减半收取为5624元,由原告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陈 杰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