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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京73行初197号
原告***(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深***(AKIHOROFUKAISHI),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席**,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北一路32号科研楼、1号厂房、3#厂房、厂房(二)一、三、四层、五层及二层7至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中,珠海智专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代理人***,珠海智专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告***(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不服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336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国家部委调整,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继续行使由原专利复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并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并通知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简称天威飞马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20年5月28日和2020年5月2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席**,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天威飞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原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公司就天威飞马公司拥有的名称为“打印机墨盒”的01142340.4号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原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公司认为,本专利没有充分公开油墨流动路径,并且各个实施例中存在矛盾,证据6是以本专利的申请文件作为优先权文件提出的PCT申请,该申请文件中增加了实施例5,对油墨流动路径提供了比较详细的描述,因而可以进一步证明本专利存在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对此,原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
1.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发明内容第2段的记载,该打印机墨盒具有一个带有墨腔的盒体,盒体一个面上设有供墨口,与其相对的另一面上设有一与大气相通的通道,在盒体内设置有一个侧置的单向阀,单向阀的入口端与墨腔连通,出口端与供墨口连通,上述墨腔从原理上划分为主腔和辅腔,二者连通部附近设置墨尽检测棱镜,辅腔包含在主腔内,辅腔与单向阀的入口端连通,墨盒的供墨工作过程是在打印机打印头吸力的作用下单向阀开启,墨腔内的墨经阀、供墨口供出,在此过程中辅腔内的墨并不消耗,当主腔内除辅腔之外的墨耗尽,或者说只剩辅腔满墨时,墨尽检测装置发出墨尽信号,再由辅腔继续供墨打印。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可知,本专利中的打印机墨盒的油墨流动路径为,主腔墨先消耗,补入辅腔后,再经单向阀向供墨口供墨,其中,辅腔内的墨从单向阀的入口端,经由单向阀的阀体内部,再通过单向阀的出口端,由供墨口供出。虽然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发明内容第2段记载了辅腔内的墨并不消耗,即先耗尽主腔内的墨,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主腔与辅腔相通,主腔的墨并非直接进入单向阀入口端,而是补入辅腔。
2.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实施例1的记载,墨腔中的主腔被垂向隔板隔出一个基本密封的辅腔,单向阀腔入口与盒体侧壁外的槽和封膜围成的**连通,该**即图5中连通辅腔与单向阀腔的**25,单向阀腔入口即图3中的单向阀腔左端,有与墨腔相通的入墨通道20,辅腔内有**25的通孔29,图3中单向阀右下部有与供墨口相通的出墨通道18,即盒体侧壁上设有的连通单向阀腔与供墨口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可知,辅腔内的墨由通孔29进入**25,再经入墨通道20进入单向阀腔入口(图3左端),经单向阀阀体内部,再由图3中单向阀腔右端进入出墨通道18,再进入供墨口7。此外,该实施例还记载了盒体侧壁外有连通被供墨口7隔开的主腔3下部两个区域的**19,由于盒体两侧壁17间距很窄,供墨口7在主腔内有一定高度,从而形成下部区域26,为使该区域的墨不残留,主腔内有**19的通孔27、28。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可知,主腔的墨并不直接流向供墨口,而仅在墨有残留的情况下,由通孔27、28进入**19进入供墨口。
3.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实施例2的记载,该实施例相对于实施例1是提供从形态上并不明显能分出主腔和辅腔的又一方案,该方案省去了主、辅腔隔板,盒体侧壁17上少了一条实施例1中的**槽25,且除墨尽检测棱镜位置与实施例1不同外,其他主要部分的结构与实施例1完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可知,该方案中的单向阀腔同样存在入口端与出口端,由主腔和辅腔共同构成的墨腔,在向供墨口供墨时,也是辅腔内的墨先进入单向阀腔的入口端,经单向阀腔中的单向阀阀体内部,再由单向阀腔出口端右下部进入**18,从而进入供墨口,在墨有残留的情况下,由通孔27、28进入**19进入供墨口。
4.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实施例3的记载,该方案与实施例1基本相同,仅省去了**19,但仍保持**25是通向单向阀腔入口端的唯一**。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可知,该方案与实施例1基本相同,辅腔内的墨均是通过**25进入单向阀腔的阀体内部,同时,主腔内的墨补入辅腔。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如果按照主、辅腔之间是否设置实体隔板进行划分,本专利存在两组技术方案。在设置有实体隔板的方案(实施例1或3)中,油墨流动路径为当辅腔内的墨由**25进入单向阀腔内的同时主腔的墨不断补入辅腔,墨经单向阀阀体内部,再由单向阀腔右下部出口端进入**18,最后进入供墨口;在没有设置实体隔板的方案(实施例2)中,油墨流动路径为墨腔内的墨是由主腔向辅腔下降的过程,辅腔内的墨进入单向阀腔入口端,经单向阀阀体内部,再由单向阀腔出口端右下部进入**18,最后进入供墨口。对于前者(即有实体隔板的方案),实施例1与实施例3的区别在于主腔内的墨是否有残留,以及实施例1进一步披露了入墨通道20,事实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施例1及其附图可以理解该入墨通道属于**25向单向阀腔入口端延伸的一部分,因而二者并不存在矛盾。对于后者(即无实体隔板的方案),虽然,实施例2没有披露由主腔和辅腔共同构成的墨腔的墨如何进入单向阀腔的入口端,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有能力选择相应的技术手段实现墨腔内的墨进入单向阀腔入口端的结果,例如采用实施例1中入墨通道20的技术手段,事实上,实施例2未对其作详细描述不会影响到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上述方案,并且由于实施例2中的辅腔无需如实施例1中通过盒体侧壁外的**槽(**25)进入单向阀腔的入口端,但不意味着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进入单向阀腔的入口端。此外,对于***公司提交的证据6,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入墨通道20构成**25向单向阀腔入口端延伸的一部分的情况下,由辅腔上的通孔开始形成**并延伸至单向阀入口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方式,如证据6中所披露的通过在盒体底部延伸并进入单向阀入口端的方式,证据6增加该技术手段并不必然说明本专利的说明书存在公开不充分的缺陷。
综上,关于权利要求1-9所对应的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1.关于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价权利要求1、4-6以及权利要求7-9引用权利要求1、4、5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墨盒。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本专利中由主腔和辅腔构成的盒体在与供墨口相邻的侧壁间侧置一单向阀,辅腔通过单向阀与供墨口连通;而证据1中的墨盒被分割为体积大致相同的多个腔室23、24、25、26、27,且没有公开单向阀的相关位置与结构特征以及由辅腔经单向阀的墨水流路。上述区别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墨盒储墨量的同时维持墨腔内基本恒定的负压,保证给打印机的正常供墨。
对比本专利与证据1的技术构思,本专利是将墨腔分为主腔和辅腔,并在辅腔与供墨口之间设有单向阀,证据1不仅没有公开有关设置单向阀的技术特征,而且其是通过由连通孔33互通的多腔结构,以及将墨水供给部件39设置于各腔体之间的气液交换通道的方式,使得墨水在消耗时产生适当的负压。在证据1已经公开如此对供墨产生适当负压的技术构思下,它又通过各个腔室的位置变化,以缩短墨水供给部件长度,即该方案旨在解决与本专利背景技术相似的因海绵充满腔室而带来墨水额定含量低的技术缺陷,因而证据1难以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再去寻找用以维持墨腔恒定负压的其他手段,除非本领域存在能够让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替换手段。
又查,证据2也公开了一种墨盒。根据证据2的背景技术可知,其技术构思是基于提高墨盒内挠性墨水袋的储墨量并保持墨水以恒定压力供墨的技术诉求所进行的,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没有提供相关改进动机的基础上,很难想到将证据2的上述结构直接增设至证据1的技术方案之中。此外,对于证据2所公开的单腔墨盒,在***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将单腔墨盒中的单向阀用于多腔结构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情况下,也难以支持其有关“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会使用证据2公开的单向阀替换证据1中的多孔体39,并会将单向阀设置在与供墨口相邻的墨腔27中”的主张。即使将证据2中的单向阀替换证据1的多孔体,也不能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并非显而易见,其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4、5、6以及权利要求7、8、9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4、5的技术方案,在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前提下,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2、关于以证据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价权利要求1-3以及权利要求7-9引用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经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墨盒。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4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证据4中的供墨口上没有设置密封圈;(2)证据4也没有公开如下特征,即由主腔和辅腔构成的盒体在与供墨口相邻的侧壁间侧置一单向阀,辅腔通过单向阀与供墨口连通。上述区别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分别是,提高密封性以及提高墨盒储墨量的同时维持墨腔内基本恒定的负压,保证给打印机的正常供墨。
对于区别特征(2),虽然如前文所述,证据2公开了墨盒中的负压发生系统33,但是对比本专利与证据4的技术构思,本专利是从上游腔室,即与大气连通孔相通的主腔开始消耗墨水,并按照上游、下游腔室的顺序依次被消耗,其中,与大气连通孔相通的主腔仅与作为下游腔室的辅腔连通,而不与供墨口相通,与供墨口连通的只有辅腔;在证据4中,与供墨口连通的是负压产生部件***340,该***既与大气相通,又与供墨口连通,液体***360除与负压产生部件***340连通外为相对密闭空间,即使如***公司所主张的将其划分为主辅腔,光学棱镜180a以下区域(即***公司所谓的辅腔)要经过具有大气连通孔的***再与供墨口连通,光学棱镜180a以上区域(即***公司所谓的主腔)也不直接与大气相通,当液体***360中的墨水向供墨口供墨时,其内部压力减小,需要来自大气连通口120穿过负压产生部件***340的空气,经连通口400供给到液体***360,而补偿其内的减小压力。尽管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证据4可以预期其因吸收体充满***而带来墨水额定含量低的技术缺陷,并具有通过省略吸收体以提高储墨量的技术改进动机,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2中的负压发生系统33直接替换证据4中的吸收体,并不能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没有完全解决兼顾储墨量的提高以及维持恒定负压的技术问题。并且在目前没有证据表明替换吸收体后其余结构上的改进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情况下,将证据4、2的结合,尚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2、3以及权利要求7、8、9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2、3的技术方案,在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前提下,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与之同理,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3、关于以证据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价权利要求1-3以及权利要求7-9引用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经查,证据5公开了一种用于打印设备的副墨罐3。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5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证据5中带有储墨腔的壳体相当于本专利中带有墨腔的盒体,供墨口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供墨口,空气释放口相当于本专利中在盒体上位于与供墨口相对的面上设置的大气通道,用于保持记录头在给定的负压水平的压差调节阀机构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单向阀。而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1)证据5没有公开本专利中供墨口所设置的密封圈;(2)就证据5的整体方案而言,证据5公开的上述副墨罐需要接受外部的墨水供应,通过浮子检测墨水水平变化,而本专利的方案在于将墨腔划分为主腔和辅腔,所述主腔与辅腔的连通部附近设置有墨尽检测棱镜。
***公司主张区别特征(1)属于公知常识,并被证据8、9、10三份公知常识性证据公开,或者被证据1或2公开,区别特征(2)被证据4公开。对此,原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关于区别特征(2),证据5所公开的副墨罐与本专利和证据4中独立的供墨系统完全不同,前者通过浮子部件110、光学传感器112、指示器113,检测是否需要灌注墨水的各种状态,以实现连续供墨或停止灌注。虽然证据4设置有墨尽检测棱镜(参见证据4中文译文第[0045]段-第[0060]段,第[0108]段-第[0109]段,图4、17),但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证据5中需要连续灌注墨水的副墨罐及其浮子、光学传感器和指示器,并不存在划分主、辅墨腔的需求以及将浮子替换为墨尽检测棱镜的动机,证据5中的副墨罐需要根据光学传感器检测后的不同状态进行注墨,而本专利中棱镜主要是解决先消耗墨水的腔室墨尽后另一腔室仍能继续打印一定量印刷品的技术问题,二者并不能构成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的简单替换,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5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将证据4与之结合,并且由于证据8、9、10以及证据1、2仅用于证明密封圈的设置属于现有技术,其没有给出采用其他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综上,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证据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2、3以及权利要求7、8、9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2、3的技术方案,在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前提下,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此外,***公司所提其他有关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权利要求2、3以及权利要求7、8、9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2、3的技术方案,故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未支持***公司关于本专利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无效理由。
综上,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原告***公司诉称:一、从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1、3中无法看出辅腔内的墨如何从**25进入入墨通道20。实施例2中则无法看出墨如何从墨腔进入入墨通道20,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二、以棱镜作为主腔与辅腔的划分界限,证据1中的腔室27相当于本专利的辅腔,腔室23、24、25、26相当于主腔,因此,证据1已公开了主、辅腔结构,被诉决定将其作为区别特征的认定有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证据1进行改进,并将证据2中的单向阀与证据1相结合,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应地,权利要求4-6以及权利要求7-9引用权利要求1、4、5的技术方案亦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3以及权利要求7-9引用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与2的结合亦不具备创造性。三、因本专利的主、辅腔均是理念上的划分,而非物理上的划分,因此证据4图17中液体***360虽然在物理上为一个腔室,但以棱镜进行划分可将其上下部分对应为主、辅腔两个腔室。因此,证据4已公开了主、辅腔结构,被诉决定将其作为区别特征的认定有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将证据2中的单向阀与证据4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与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应地,权利要求2、3以及权利要求7-9引用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3以及权利要求7-9引用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1与证据2的结合亦不具备创造性。四、被诉决定有关本专利相对于证据5的区别特征认定有误,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本专利具有密封圈及棱镜的设置。在密封圈已被证据8、9、10三份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证据1或2公开,棱镜已被证据4公开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的结合亦不具备创造性。相应地,权利要求2、3以及权利要求7-9引用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综上,被诉决定认定有误,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判令其重新做出无效决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坚持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和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意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天威飞马公司述称: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是专利号为01142340.4、名称为“打印机墨盒”的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2001年12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2月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如下:
“1、打印机墨盒,包括带有墨腔的盒体,盒体一个面上有设置密封圈的供墨口;
盒体位于供墨口相对的面上有大气通道;
墨腔由相互连通的主腔和辅腔构成,在主腔与辅腔的连通部附近设置墨尽检测棱镜;
其特征在于:
盒体在与供墨口相邻的侧壁间侧置一单向阀,辅腔通过单向阀与供墨口连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打印机墨盒,其特征在于:所述辅腔是主腔的一部分,辅腔的顶面位置低于墨尽检测棱镜反光点。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打印机墨盒,其特征在于:盒体外壁设有墨尽检测棱镜隔板。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打印机墨盒,其特征在于:所述辅腔与主腔之间有一垂向隔板,主腔与辅腔的连通部为设置在底部的连通孔,连通孔位置低于墨尽检测镜反光点。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打印机墨盒,其特征在于:盒体外壁设有墨尽检测棱镜隔板。
6、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打印机墨盒,其特征在于:辅腔除连通孔外完全密闭。
7、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打印机墨盒,其特征在于:所述大气通道由盒体上的孔和封堵该孔的透气塞组成。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打印机墨盒,其特征在于:供墨口内还设有纤维物质段。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打印机墨盒,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圈的通孔在近出口处为能与打印机供墨针相配为线密封的喇叭口。”
***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于2015年12月18日补充提交意见***,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其中:
证据1为公开号为***8-108543日本公开特许公报(A)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6年4月30日。证据1公开了以下具体内容:在设置在墨盒22与记录头1之间的供墨口36上,设置有防止漏液用的密封橡胶。通过隔壁28、29、30,墨盒22的内部相对于记录头1的扫描方向被分割为体积大致相同的腔室23、24、25、26、27。所述隔壁28、29、30垂直于记录头1的扫描方向垂直的方向和平行的方向。连续的、由多孔体构成的墨水供给部件39穿过墨盒22内部下端部敞开的连通孔33,并穿过腔室23、24、25、26、27。34为设置在腔室23上的大气连通口。腔室23为缓冲腔室,用于防止在其他的各腔室24~27中的任何一个腔室中存在空气时,因温度上升或者大气压减少而导致空气体积膨胀时产生的墨水溢出墨盒22之外,所述腔室23的体积大致与其他各个腔室24~27相同。供墨口36设置在腔室27的图示的左端部附近。当进行记录时墨盒22内部的墨水首先从腔室24开始被消耗,从大气连通孔吸入与墨水消耗量等量的大气,其穿过连通孔33中具有的墨水供给部件39的内部成为气泡而进入腔室24内。随着记录的进行墨水按照腔室25、26、27的顺序逐渐被消耗。墨水余量检测传感器21具有发射红外线的发光元件21a,以及能够接收来自发光元件21a的光的受光元件21b。光反射棱镜21c与墨盒22一体地由聚丙烯等近似透明的材质形成,由于在光反射棱镜21c的头部斜面上没有墨水的状态下,所述光反射棱镜21c能够反射来自发光元件21a的光并使其到达受光元件21b,而在光反射棱镜21c的头部斜面周围充满墨水的状态下,来自发光元件21a的光的反射减少并且到达受光元件21b的光量较少,因此能够检测墨水的有无。光反射棱镜21c设置在与记录头1邻接并且具有供墨口36的腔室27的图示右端部附近(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0045]-[0050]、[0030]-[0036]段,图5、6)。此外,基于证据1中文译文第[0056]段的记载内容可知,证据1还公开了供墨口与光反射棱镜分别设置在腔室27和腔室26的技术方案,其功能是当腔室26内的墨水即将消耗完毕时,光反射棱镜将会发出墨尽信号,此时腔室27内仍然存留墨水,可供继续打印一定量的印刷品。
证据2为公开号为EPll25747A2的欧洲专利申请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1年8月22日。证据2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该墨盒31的一侧上形成沿垂直方向延伸的储墨腔32,负压发生系统33形成在另一侧,在储墨腔32的上部和下部,墨盒31分别进一步形成大气连通连接口34和供墨连接口35,负压发生系统33的构成如下,隔膜阀或膜阀61和兼具有固定隔膜阀61的外周的固定件的流路形成部件62**在与储墨腔32连通且断面为圆形的凹部的阀室60内,用具备隔气性的膜63将包括负压发生系统33一侧和储墨腔32一侧的区域封住,在阀室60的中心形成凸部或突起部64,在隔膜阀61上,对着凸部64的位置形成贯通孔65。图7A和7B分别示出了前侧和后侧形成在负压发生系统33上的墨水流路。如图7A和7B以及图8所示,储墨腔32中的墨水供应到供墨连接口35的方式为:墨水从储墨腔32流入滤网66(1),从通道孔67经流动通道68流入阀室60的通道孔69(2),沿着隔膜阀61(3),沿着与通道孔70、71和72连接的流动通道73从通孔65经阀室60的通道孔70和71流向通道孔72(4),沿着流动通道75从通道孔72流向连接供墨连接口35的通道孔74(5)。图8示出了负压发生系统33的截面结构,其中隔膜阀61形成为厚的外周部分的隔膜,通孔65通过弹簧77被弹性偏压在凸部64上。弹簧77的弹力被设定为墨水对记录头的压力维持负墨水压,且随着记录动作可供给墨水的程度(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第[0068]-[0073]段,图4-8)。
证据4为公开号为特开2000-043282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A)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0年2月15日。证据4公开了以下具体内容:墨罐7被分割壁380分割成负压产生部件***340和液体***360,其中负压产生部件***340的上部经由大气连通口120与大气连通,而其下部则与供墨口连通并在其内部**有作为负压产生部件的吸收体320,所述液体***360实质上被密封,用于**液体墨水,而且负压产生部件***340和液体***360仅在墨罐7的底部附近经由形成于分割壁380上的连通口400连通。在用于形成负压产生部件***340的墨罐7的上壁7U上一体成型有向内部突出的多个肋420,多个肋420与以压缩状态**于负压产生部件***340中的吸收体320抵接,在上壁7U与吸收体320的上表面之间形成有空气缓冲室440,吸收体320由热压聚氨酯橡胶形成,在形成供墨口140A的墨水供给筒140内配置有圆盘状或者圆柱状的压力接触体460。当吸收体320的墨水被记录头1所消耗时,墨水从液体***360经由分割壁380的连通口400而被供往负压产生部件***340的吸收体320,此时,尽管液体***360内被减压,但自大气连通口120并经由负压产生部件***的空气会经过分割壁380的连通口400而进入液体***360,使得液体***360内的减压得到缓和。即使墨水被记录头1所消耗,但根据其消耗量,***被填充到吸收体320中,由于吸收体320保持一定量的墨水而使其相对于记录头1大致保持为一定的负压,从而使得供往记录头1的墨水保持稳定。当液体***360的墨水被消耗时,吸收体320内的墨水则会被逐渐消耗。通过在液体***360中设置墨水余量检测机构,将液体***360***消耗状况告知使用者而对墨罐进行更换。根据图4可见棱镜180为该墨水余量检测机构。在图17的示例中,利用光学棱镜180a、180b可以检测出墨水的减少程度,并且利用光学棱镜180可以检测出是否有墨水(参见证据4中文译文第[0045]段-第[0060]段,第[0108]段-第[0109]段,图4、17)。
证据5为公开号为EP1097814A2的欧洲专利申请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1年5月9日。证据5公开了一种用于打印设备的副墨罐3,并公开以下具体内容:图2示出了副墨罐第一个实施例,即公开了副墨罐的进墨口9与储墨腔36连通,一个空气释放口21形成在上表面20,连接到记录头4的供墨口23形成在副墨罐3的下表面22,构成副墨罐的壳体30被壁33垂直的和壁34横向的分隔限定成三个部分:上部、左下侧部分和右下侧部分,窄通道35位于由壁33限定的上部,其用与大气连通,左下侧部分用作储墨室36,并且右下侧部分用作阀室37,厚部3Ob沿该储墨腔36的一个侧面30a延伸到其底部,一个供墨通道38形成在厚部30b,供墨通道38的上端部38a被连接到进墨口9,下端部38b与储墨腔36的底部连通,空气释放口21通过形成在壳体30中的连通孔21a与储墨腔36的上部相连通,狭窄通道35形成在壁33等中。压差调节阀机构41安置在阀室37以通过作为墨水流动通道的通道40从储墨腔36中排出墨水,同时保持记录头4在给定的负压水平。浮子部件50设置在储墨腔36内,并且通过一个臂51可转动地连接到针52。当储墨腔36被充满,浮子部件50被保持在基本水平的位置,一个小磁片的指示器53,如永久磁铁,设置在靠近壳体30外侧的浮子部件50的表面位置处,第一和第二磁场检测系统54和55垂直设置在检测系统54和55通过壳体30可检测到指示器53中的磁通量的区域中。以图2中所示的副墨罐3为例,图21示出另一种实施方式,进一步公开了指示器113被设置在接近容器114的壁表面的浮子部件110的外表面的位置上,使得指示器113被垂直拉长,而且能够反射来自两个光学传感器111和112发出的光,一个透光窗口115形成在副墨罐3的容器114中指示器113可动的区域,第一和第二光学传感器In和112被固定在容器114的外壁或滑架1上,使得第一和第二光学传感器111和112沿着窗口115垂直布置,如图23所示,这两个光学传感器111和112以预设间隔△A彼此垂直隔开,并设置在相对中间墨水水平Lm的下部和上部位置。指示器113的垂直长度B被设定为一个待检测的墨水水平范围,如果墨水减少以降低浮子部件110,以使指示器113的上端被降低到上部光学传感器112下方的位置,由指示器113反射的光不能进入上部光学传感器112,其结果是,检测到墨水水平己降至需要灌注墨水的水平,另一方面,当浮子部件110随着灌注墨水的进行而上升,使得指示器113的下端位于下部光学传感器111之上,光无法进入下部光传感器111,因此,检测到墨水水平已达到墨水灌注必须停止的点(参见证据5中文译文第[0012]-[0016]段、第[0065]-[0068]段,图2-4、21-23)。
证据11为公开号为CN125235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0年5月10日。证据11公开了一种墨罐7的内部结构,并公开以下具体内容:空气经由墨罐7顶部上的气孔120进入,墨罐7的底部连接供墨口。在墨罐7内,一个包括用作负压力产生材料的吸收材料320的负压力产生材料腔室340、和一个盛放液体墨水的基本上封闭的液体存储部分360,由一个隔离壁380分开。负压力产生材料腔室340和液体存储部分360仅通过在墨罐7底部附近形成的隔离壁380的一条通道400连通。在形成负压力产生材料腔室340的墨罐7的上壁7U上,形成突出到墨罐7中的多块肋板420,并且多块肋板与以压缩形式装在负压力产生材料腔室340中的吸收材料320相接触。在上壁7U与吸收材料320的上表面之间,形成空气缓冲室440。吸收材料320用热压缩尿烷泡沫形成,并且以压缩形式装在负压力产生材料腔室340中,从而产生以后将描述的预定毛细作用。在墨罐中,配置有包含负压力材料且包括供液口和气孔的负压力产生材料腔室、和形成基本封闭空间且带有连接到负压力产生材料腔室上的一条通道的液体存储部分,当由吸收材料320吸收的墨水由打印头1消耗时,把墨水从液体存储部分360经隔离壁380的通道400供给到负压力产生材料腔室340中的吸收材料320。这时,尽管在液体存储部分360内的压力减小,但把来自气孔120穿过负压力产生材料腔室340的空气,经提供在隔离壁380上的通道400供给到液体存储部分360,而补偿液体存储部分360内的减小压力。即使墨水由打印头1消耗,也按照消耗量把墨水提供给吸收材料320,使吸收材料320能够保持恒定量的墨水,并且保持对于打印头1基本上恒定的负压力。随着消耗由吸收材料320吸收的墨水,消耗液体存储部分360中的墨水。借助于提供带有棱镜180的墨罐的液体存储部分360,棱镜180是通知用户液体存储部分360中的墨水已经消耗、有此让用户更换墨罐的墨水有/无检测机构的一部分;能使用打印设备而不用担心墨水短缺(参见证据11说明书第10、11页和图5)。
2016年3月10日,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2017年9月14日,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证据1、2、4、5、11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该条款要求说明书应该公开充分,但公开充分并不意味着面面俱到,而是应以该发明所欲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及获得的技术效果为撰写的重点。对于与发明人技术贡献无直接关系的部分,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其所掌握的技术知识知晓其实现方式,则说明书中无需详细记载。
本案中,背景技术存在以下两个技术缺陷:海绵吸墨材料的使用使得盛墨的容积相对减少;发送的墨尽信号可能存在错误。基于上述技术缺陷,本发明要提供的是一种可以取消海绵的墨盒结构,其可以在保证基本恒定负压及供墨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每盒墨的额定含量值,并解决无海绵情况下,发出墨尽信号后,继续供一定量墨的问题,消除发出墨尽错误信号现象。为达到上述技术效果,本发明所采用的方案从总体上来看仍是一个带有墨腔的盒体,在盒体的一个面上设置带有密封圈的供墨口,相对的另一面有一与大气相通的通道,为在供墨过程中使墨腔内维持基本恒定的负压,在盒体内设置一个侧置的单向阀,单向阀的入口端与墨腔连通,出口端与供墨口连通。为解决墨尽信号显示后能继续打印十余张的问题,将墨腔从原理上划分为主腔和辅腔,在主腔和辅腔的连通部附近设置墨尽检测棱镜,且辅腔包含在主腔内,辅腔与单向阀腔的入口端连通。也就是说,本专利通过在原理上将墨腔划分为主腔和辅腔,并设置墨尽检测棱镜及单向阀的技术手段解决了现有技术的技术缺陷。对于原告所提出的实施例1、3中**25与入墨通道20间的连通方式,以及实施例2中墨腔与入墨通道20的连通方式,因其均与本专利欲解决的技术问题无直接关系,并非专利权人的技术贡献,故其并不属于必需详细记载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因墨盒本身并非新产品,存在大量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所掌握的技术知识并结合说明书中给出的信息,可以知晓实施例1、3中的**25与入墨通道20间,以及实施例2中的墨腔与入墨通道20之间如何连通,据此,原告有关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本专利相关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主、辅腔是对墨腔进行的原理上的划分,而非物理上的划分,虽然证据1亦存在多个物理上可分的腔室,但其是否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主腔及辅腔,需要考虑其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与本专利是否相同。证据1中腔室23、24、25、26、27间设置有连通孔33,且有多孔体,在墨水消耗时,上述结构的作用在于产生适当的负压。但本专利维持负压并非通过主、辅腔的区分,而是通过单向阀的设置。在所起作用并不相同的情况下,证据1中的上述腔室并不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主、辅腔,原告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主、辅腔结构已被证据1公开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相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证据1并未公开本专利的主腔及辅腔、单向阀的设置及其位置,以及由辅腔经单向阀的墨水流路。因证据1中用以维持负压的多孔体结构客观上会影响墨腔内的***积,而本专利中包括单向阀在内的前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扩大***积的同时亦能维持负压,故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高墨盒储墨量的同时维持墨腔内基本恒定的负压,保证给打印机的正常供墨。
虽然本专利与证据1中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手段以维持负压,但如果为解决证据1中的***积少这一技术问题必然需要采用不同技术手段解决负压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亦有动机采用替代的技术手段以解决负压问题,故被诉决定中有关“证据1难以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再去寻找用以维持墨腔恒定负压的其他手段,除非本领域存在能够让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替换手段”的认定,本院不予认同。
对于如何提高储墨量并维持负压,虽然证据2中公开了单向阀的设置,但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不仅包括单向阀的设置,亦包括主腔及辅腔,以及由辅腔经单向阀的墨水流路,因证据2并未公开除单向阀以外的其他技术特征,同时因证据2中为单腔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2的技术教导难以获知主辅腔结构的设置,以及与该结构相关的辅腔经单向阀的墨水流路。据此,基于证据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得上述全部区别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相应地,权利要求4-6以及权利要求7-9引用权利要求1、4、5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3以及权利要求7-9引用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与2的结合亦具备创造性。原告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相对于分别以证据4及证据1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结合方式,本专利相关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
原告主张证据4中液体***360以棱镜划分的上下部相当于本专利的主、辅腔,但因本专利中的主腔上设置有大气通道与大气连通,而证据4中的液体***360上却并未设置大气通道,与大气并不连通,与本专利主腔所起作用并不相同,因此,证据4中液体***360中的上部并不相当于本专利的主腔。在此情况下,原告以该***棱镜以下部分对应于辅腔的主张亦不能成立,证据4并未公开本专利的主辅腔结构,原告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的区别特征在于:证据4中的供墨口上没有设置密封圈;证据4也没有公开如下特征,由主腔和辅腔构成的盒体在与供墨口相邻的侧壁间侧置一单向阀,辅腔通过单向阀与供墨口连通,证据4中并无该特征。上述区别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分别是,提高密封性以及提高墨盒储墨量的同时维持墨腔内基本恒定的负压,保证给打印机的正常供墨。
对于如何提高储墨量并维持负压,虽然证据2中公开了单向阀的设置,但本专利相对于证据4的区别特征不仅包括单向阀的设置,亦包括主腔及辅腔的设置,以及由辅腔经单向阀的墨水流路,证据2并未公开除单向阀以外的其他技术特征,同时因证据2中为单腔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2的技术教导难以获知主辅腔结构的设置,以及与该结构相关的辅腔经单向阀的墨水流路。据此,基于证据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得上述全部区别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与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相应地,权利要求2、3以及权利要求7-9引用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4与2的结合亦具备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3以及权利要求7-9引用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1与证据2的结合亦具备创造性。
四、相对于以证据5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结合方式,本专利相关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
因创造性的判断过程是对发明创造的重构过程,故创造性的判断必然需要反映客观的研发规律。通常情况下,发明创造产生的必然前提之一是针对某一个特定的现有技术,发明人产生了对其进行改进或寻找替代方案的动机,因此,如果在具体案件中针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基于对其进行改进或寻找替代方案的动机而获得本专利,则应认定本专利相对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或其与其他现有技术的结合具备创造性。例如,如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压缩机,本领域技术人员虽可能产生改进压缩机或寻找替代方案的动机,但却通常不可能产生对包含压缩机的空调进行改进或寻找替代方案的动机,故此种情况下,空调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压缩机这一最接近现有技术或其与其他现有技术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本专利是一种墨盒,其可以独立地为打印机供墨。证据5虽然也是一种喷墨记录装置,但原告主张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是其中的副墨罐,而非整个喷墨记录装置,而单独的副墨罐并不能单独为打印机供墨,其至少需要与证据5中的墨水供应单元、供给墨水补给单元7压力源的泵单元以及上述部件之间的连接装置共同作用才可能为打印机供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5副墨罐的基础上,虽可能产生对副墨罐进行改进或寻找替代方案的动机,但并不会产生对整体喷墨系统进行改进或寻找替代方案的动机。基于此,其亦不会将证据5中的副墨罐与其他现有技术相结合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据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与其他现有技术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原告有关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退一步讲,即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5副墨罐的基础上能产生改进整体供墨装置的动机,但证据5与本专利有着完全不同的技术构思。证据5中的副墨罐是整体供墨装置的一部分,其需要连续灌注墨水,但本专利的墨腔不存在连续灌注墨水的需求。在此情况下,即便如原告所说本专利中的密封圈及棱镜属于公知常识或已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但至少可以肯定的是,上述对比文件中并未给出如何从需要连续灌注墨水的供墨装置到无此需求的供墨装置的技术教导,基于这一考虑,原告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同样不能成立。相应地,原告有关权利要求2、3以及权利要求7-9引用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起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技术调查官**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