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民特142号
申请人: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科研楼、1号厂房、3#厂房、厂房(二)一、三、四层、五层及二层7至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84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确妙,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李绮君,女,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申请人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绮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洲区仲裁委)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珠香劳人仲案字〔2019〕1810号仲裁裁决。
香洲区仲裁委查明以下事实:李绮君的仲裁请求为:天威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每月扣除的20%销售奖金共计4000元。
一、天威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签收了《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由于天威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到庭,也没有委托其他人到庭参加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香洲区仲裁委对本案作缺席裁决。
二、销售奖金争议。李绮君诉称其于2013年10月28日进入天威公司处从事销售工作,月工资底薪3000元+销售提成3000元左右(销售提成每月不固定)+超额奖金,天威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9年7月17日李绮君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李绮君称天威公司未支付其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每月扣除的20%销售奖金共计4000元。李绮君提交了劳动合同、离职证明、邮件、薪金流水、工牌、2019年度20%奖金通知、微信记录证明其主张。劳动合同显示李绮君与天威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27日的劳动合同;离职证明显示李绮君入职时间为2013年10月28日,离职时间为2019年7月17日;邮件显示李绮君向天威公司询问关于每月扣除的20%销售奖金如何支付问题,天威公司没有对该销售奖金何时支付作出回复;薪金流水显示天威公司每月支付李绮君工资,并为李绮君申报个人所得税;2019年度奖金通知显示天威公司2019年1月份奖金于2019年4月15日发放,2019年2月份奖金于2019年4月25日发放,2019年5月25日发放2019年3、4月份奖金,以此类推;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绮君的同事与***的谈话过程,李绮君称***系天威公司销售内勤经理,其同事与***对话,***称可走法律程序。
香洲区仲裁委认为,李绮君提供劳动合同、离职证明、邮件、薪金流水、工牌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与天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香洲区仲裁委对李绮君主张的劳动用工情况均予以确认。根据李绮君提供的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香洲区仲裁委对李绮君所述天威公司未支付其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每月扣除的20%销售奖金共计4000元予以采信。由于天威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已经支付李绮君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每月扣除的20%销售奖金共计4000元,天威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对李绮君该项仲裁请求,香洲区仲裁委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香洲区仲裁委作出如下裁决:天威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李绮君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每月扣除的20%销售奖金共计4000元。
天威公司请求撤销上述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天威公司没有收到劳动争议仲裁材料(包括仲裁申请书、答辩通知、举证通知等任何材料)、没有收到开庭通知,也没有参加庭审的情况下,香洲区仲裁委就做出了〔2019〕1810号仲裁裁决。天威公司认为香洲区仲裁委在没有有效送达劳动争议仲裁材料的情况下缺席裁决,不正当剥夺了天威公司的抗辩权,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申请撤销〔2019〕1810号仲裁裁决。
李绮君答辩称,仲裁裁决书裁决的天威公司应支付的金额本来就是我销售所应该获得的。天威公司里有很多人,传票不可能只发给一个人,因为李绮君在劳动仲裁时提供了很多公司领导的联系方式。
天威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的送达回证,上面记载天威公司是9月25号收到仲裁裁决书;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天威公司的注册地址是珠海市*************科研楼、1号厂房、3#厂房、厂房(二)一、三、四层、五层及二层7至13号;3.送达回证及香洲区仲裁委专递邮件详情,证明***送达仲裁文件的地址是珠海市跨境工业区*******,该地址不是天威公司的有效送达地址。***送达仲裁文书的收件人和电话不是天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获得授权的人;4.情况说明及签收人身份证复印件、退回邮件的快递信息截图,证明文件签收人***不是公司的授权人,其收邮件后因不知该如何处理,就退回给了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导致天威公司未收到仲裁资料及开庭通知。
李绮君质证称,公司收到仲裁委的传票却没有出庭是公司内部职能划分的问题,和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天威公司申请撤销香洲区仲裁委珠香劳人仲案字﹝2019﹞1356号仲裁裁决的理由是香洲区仲裁委没有有效送达仲裁材料,违反法定程序。本院经审查查明,香洲区仲裁委已将仲裁材料邮寄送达到天威公司的其中一处办公地点,李绮君的主管领导***签收了该份材料,应视为有效送达。香洲区仲裁委审理该案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天威公司申请撤销香洲区仲裁委珠香劳人仲案字﹝2019﹞1356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灵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