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

某某、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执742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马腿街**,公民身份号码:4404011968********。 委托代理人:***,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北一路**科研楼**厂房**厂房、厂房(二)一、三、四层、五层及二层7至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8388684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粤0402执7422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事项为:请求强制执行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402民初800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失业损失金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到本院接受调查。2019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到本院接受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2019)粤0402民初8002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有异议,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了书面异议。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审查,案号为(2019)粤0402执异426号。现该异议已审查终结,并已作出(2019)粤0402执异426号执行裁定,裁定内容为:驳回申请执行人***在(2019)粤0402执7422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现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朱 炼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邢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