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318号
原告:中山市鹰牌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南路148号B栋第五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FK0U9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北一路32号科研楼、1号厂房、3#厂房、厂房(二)一、三、四层、五层及二层7-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8388684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中山市鹰牌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中山市鹰牌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鹰牌影像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鹰牌影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9元,由原告中山市鹰牌影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从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318号
原告:中山市鹰牌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南路148号B栋第五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FK0U9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北一路32号科研楼、1号厂房、3#厂房、厂房(二)一、三、四层、五层及二层7-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8388684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中山市鹰牌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中山市鹰牌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鹰牌影像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鹰牌影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9元,由原告中山市鹰牌影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从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