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民初1269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汝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咏恩,广东粤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北一路32号科研楼、1号厂房、3#厂房、厂房(二)一、三、四层、五层及二层7至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8388684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从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