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

某某、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民初1269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汝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咏恩,广东粤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北一路32号科研楼、1号厂房、3#厂房、厂房(二)一、三、四层、五层及二层7至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8388684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从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