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顺超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顺超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衢知初字第181号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顺超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顺超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与被告浙江顺超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即115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