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顺超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4民初4328号
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丽州南路60号。
负责人:胡文俊,行长。
委托代理人;丁群伟,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凌窕,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康市爱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练结村857号。
法定代表人:章建波。
被告:永康市依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前仓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爱顺。
被告:浙江顺超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川塘村。
法定代表人:李爱顺。
被告:章建波,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章如密,女,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章宇威,男,199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李爱顺,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李华儿,女,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永康市爱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依帆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顺超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章建波、章如密、章宇威、李爱顺、李华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7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76元,由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负担。
审判员 朱蓓蕾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施林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