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23民初4275号
原告:***,女,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原告:***,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锦荣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与苕溪路交叉口(泽贤铭楼)物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55522375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吉锦荣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