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荣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安吉锦荣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23民初4275号 原告:***,女,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原告:***,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锦荣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与苕溪路交叉口(泽贤铭楼)物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55522375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吉锦荣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