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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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3民初5175号
原告:安吉锦荣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与苕溪路交叉口(泽贤铭楼)物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55522375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锦荣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吉锦荣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期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