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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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3民初1470号
原告:安吉锦荣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与苕溪路交叉口(泽贤铭楼)物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55522375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原告安吉锦荣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安吉锦荣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吉锦荣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吉锦荣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安吉锦荣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娈
二O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