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荣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安吉锦荣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3民初1470号 原告:安吉锦荣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与苕溪路交叉口(泽贤铭楼)物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55522375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原告安吉锦荣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安吉锦荣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吉锦荣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吉锦荣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安吉锦荣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娈 二O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