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荣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安吉锦荣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3民初4646号
原告:安吉锦荣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与苕溪路交叉口(****)物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55522375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原告安吉锦荣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安吉锦荣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锦荣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吉锦荣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锦荣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