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582号
申请人:宜兴市**环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百合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232343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东大能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长盛街****(江宁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756853521K。
法定代表人:许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宜兴市**环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东大能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大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辰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永久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50万元,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大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陆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