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宜刚环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东大能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宜兴市某某环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582号 申请人:宜兴市**环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百合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232343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东大能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长盛街****(江宁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756853521K。 法定代表人:许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宜兴市**环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东大能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大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辰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永久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50万元,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大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陆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