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宜刚环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582宜兴市某某环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南京东大能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582号之二 原告:宜兴市**环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百合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232343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东大能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长盛街2号1幢(江宁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756853521K。 法定代表人:许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宜兴市**环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南京东大能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大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59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579元,由**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陆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