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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027民初2006号 原告:特克斯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男,该公司实验员。 被告: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 负责人:黄某,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尹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特克斯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8日立案。原告特克斯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克斯某某有限公司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克斯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71.72元,减半收取计10,735.86元(原告特克斯某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特克斯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