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971民初22568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鸿基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蕉利东区一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文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文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融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南江滨西大道96号港头广场2号楼21层15商务办公。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鸿基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融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东莞市鸿基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鸿基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融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鸿基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647.51元、保全费1738.26元,共计4385.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鸿基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