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104民初92号
原告:福州市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职员。
被告:福建某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州市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州市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以被告福建某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行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市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4.2元,撤诉减半收取计407.1元,由原告福州市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