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1589号
申请人:福建融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仓山区下渡街道南江滨西大道96号港头广场2号楼21层15商务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2YQQQY8F。
法定代表人:韦东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科保,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品,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云雾路2号弘阳山馨花园7栋商铺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439X5J。
法定代表人:杨林。
被申请人:中山市弘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雅居街1号二层20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0G2J9R。
法定代表人:杨林。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281号1-15层、17-21层(部位:第七层全层)自编05、06、07、08单元;第五楼自编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4850184D。
负责人:李钦。
申请人福建融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弘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弘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6738.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保全标的范围:房屋土地、车辆、银行账户、机械设备、微信和支付宝账户、非上市公司股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融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弘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6738.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03.69元,由申请人福建融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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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