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4民初2907号
原告:漳州市三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51-1号中天大厦1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32W3HY3A。
法定代表人:吴春辉,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融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南江滨西大道96号港头广场2号楼21层15商务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2YQQQY8F。
法定代表人:韦东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漳州市三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融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市三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漳州市三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清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润泽
书 记 员 汤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