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融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海通建材有限公司、福建融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民初3280号
原告:福建海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双弟华侨农场天城管区翠眉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82189433N。
法定代表人:林志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芷馨,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贤,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融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南江滨西大道96号港头广场2号楼21层15商务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2YQQQY8F。
法定代表人:韦东松,总经理。
原告福建海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融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海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海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福建海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毓彬
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洪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