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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9634号
原告:温州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CP1254J),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陶山镇桐浦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三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清,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融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2YQQQY8F),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南江滨西大道96号港头广场2号楼21层15商务办公。
法定代表人:韦东松。
原告温州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融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温州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温州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费缴纳期间且尚未预交时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张小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吴一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