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7民初21号 原告深圳市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