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7民初21号
原告深圳市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