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7民初22号 原告深圳市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22元,减半收取4361元,由原告深圳市华**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