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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第三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7民初1446号
原告:深圳市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六联社区鹤鸣东路86号,组织机构代码:74324648-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
第三人:***,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
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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