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307执1056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户籍地址广东省。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18329元、案件受理费2666元、公告费4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674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23069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对未实现债权部分可持本通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执行员***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