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7民初20725号 原告:深圳市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六联社区鹤鸣东路86号,组织机构代码:74324648-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金厢镇洲渚村委会顶洲村四区七巷。 第三人:***,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金厢镇顶洲村四区七巷8号。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第三人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668元,减半收取333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