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7民初14134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六联社区鹤鸣东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4648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8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公民身份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掌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加州建筑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传票,通知各方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2日16时0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收到上述传票,但未按照通知的时间及地点出庭参加庭审。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020元,减半收取4510元,由原告深圳市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