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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1104民初4675号 原告:***,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被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 被告:***,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2024年8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