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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1104民初4863号 原告:上饶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惟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饶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上饶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4元,减半收取957元,由原告上饶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