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满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赣1104民初5983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被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告:***,男,1989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挖机劳务费31289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10月,原告经他人介绍,与被告签订《挖机租赁协议》,原告开着自己的挖掘机(75型号)在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上饶市广信区石狮乡沪昆高速路段高速路改扩建A3标路段工地进行施工,所产生的劳务费被告未能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时间,定时足额支付。经过多次讨要反复答应原告后,一直未兑现,至今未结款。原告为了保护资金的合法财产免遭损失,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具状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之诉求。 被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 1.挖机租赁协议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挖机租赁协议的事实; 2.结算单一份,证明被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欠付劳务费31289元的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10月30日,原告***作为出租方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挖机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工程名称为梨东改扩建A3标段;挖机型号为日立75挖机;租赁进场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设备租赁费以台班每小时挖斗150元、炮头破碎230元/时;承租方每月月底对租赁费结算一次,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50%的租赁费,机械退场后一个月内付清所有租赁费。原告在出租方处签名,被告***在承租方处签名并加盖被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印章。该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提供了挖机并进行了施工,2024年1月中旬退场,同年1月17日,原、被告签署了结算单,结算单载明总余款为31289元,***在项目负责人处签字并加盖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公章。后双方于2024年6月3日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确认尚欠25060元。约定委托某乙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梨东改括建A3标项目部于2024年10月15日将款项付清,该协议约定若未按期支付则该份协议无效。该份协议签订后,某乙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梨东改括建A3标项目部代付了2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案涉《挖机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已按约定提供了挖机并进行了施工,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而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欠付款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应付款金额,虽然双方协商确认截止2024年6月3日尚欠金额是25060元,但协议最后又写明该协议未按期履行则无效。因该款项到期未付清,故该份协议应属无效,被告尚应支付金额为11289元(31289元-20000元)。***系案涉工地的负责人,签订案涉协议和结算为***的履职的行为,某某公司承担,故对原告要求***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欠付款项1128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计291元,由原告***负担150元,由被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本判决生效自动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权利。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交纳诉讼费、执行款及上诉的告知事项 判决生效后,请于履行期限届满前将执行款交本院(开户行上饶银行广信灵山支行,账号20570311********-4)。 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请按照裁判文书确定的诉讼费承担金额将款项交本院(开户行上饶银行广信灵山支行,账号20570311********-1)。 在递交上诉状同时应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号:1436********),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