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杭州柯维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浙江德清麦辰家具有限公司、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50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长命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德清麦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乾元镇龙中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系相城区元和***家具经营部业主。
原告***、杭州***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德清麦辰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杭州***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