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521民初2722号
原告:***铺励精转椅配件厂。
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安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德清麦辰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铺励精转椅配件厂与被告浙江德清麦辰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铺励精转椅配件厂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铺励精转椅配件厂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铺励精转椅配件厂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12元,由原告***铺励精转椅配件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