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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德清麦辰家具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恒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521民初3697号 原告浙江德清麦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恒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双溪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华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号办公楼**室/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华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号**幢**层**-**室/div>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清麦辰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恒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华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华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德清麦辰家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德清麦辰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433元,由原告浙江德清麦辰家具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