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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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21执19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麦辰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中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056863665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2年07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麦辰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521民初3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15808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同时扣划账户内余额,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鉴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又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面谈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人已受偿3700元,尚有154380元未受偿。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521执19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