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发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经发建工有限公司、漳州市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民初501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经发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金山村龙池商业街15号龙池广场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2Y4LD46J。 法定代表人:***。 被告:漳州市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金山村龙池商业街15号龙池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39514149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漳州市第五医院,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文圃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6007845113773。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告:福建省金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莲花路28号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75045449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经发建工有限公司、漳州市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市第五医院、福建省金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