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1民初2092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告:福建省图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大道69号闽商大厦(现闽商财富中心)1#、2#楼15层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2NGC77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图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