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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鼎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南充利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高坪民初字第1329号 原告:四川鼎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公司经理(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南充利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鼎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鼎力设计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南充利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利鑫汽配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力设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利鑫汽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0月12日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总设计费59546.52元。但被告只付了45000元,下欠14546.52元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14546.5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这个工程是唐某某全部承包的,由于违规政府接管了整个房子。现我在接这个烂摊子,要求被告少收一部分,同意付8000元。 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总设计费59546.52元。双方在合同上加盖了合同专用章。后原告完成了设计任务,被告付了45000元,下欠14546.52元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设计合同、收据、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由于原告履行完设计任务后,被告不按约定支付设计费实属违约,因此,原告的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省南充利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四川鼎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4546.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3元,由被告四川省南充利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