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坪民初字第2355号
原告:四川鼎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南充利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鼎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南充利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鼎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鼎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鼎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蒋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