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02民初8060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该公司董事。
原告江苏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18元,由原告江苏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