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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1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2民初4191号 原告:***,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告:***,男,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经济开发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独鸣,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企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九里山西路1号空间信息产业园16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风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风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企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茂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代 苗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